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水城区某公司未经批复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行政处罚案
发布时间:
2024-03-06
来源信息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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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基本案情2018年5月,水城区(原水城县)水务局接老鹰山
街道办事处移交线索,某公司在生产运行过程中,存在水
土保持方面的违法行为。水城区水务局派出水政执法人员
立即赶赴现场调查。经查,该公司自备矿山生产规模发生
重大变化,未变更或者重新申报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
批机关批准。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》第
二十五条第三款“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,生产建设项目
的地点、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,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
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”的规定。
二、案件处理结果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》第五十三条的规
定,水城区水务局于2018年8月向该公司送达了《行政
处罚告知书》,限其于2018年9月7日前依法向水行政
主管部门申报开采自备矿山的水土保持方案,拟对其罚款
人民币30万元。该公司接到《行政处罚告知书》后,于2018年9月7日向水城区水务局提交了陈述申辩书。水城区水务局对该公司整改工作和陈述申辩书情况进行了复核,对其陈述申辩的部分事实予以可。经水城区水务局水政监察大队集中讨论后,于2018年11月6日向公司送达了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,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23万元。
该公司于2018年11月15日缴清罚款,并按规定申报了水土保持方案。
三、典型意义
该公司开采自备矿山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报原审批机
关批准,违法事实清楚,最终受到了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
政处罚。反映出当前部分生产建设项目业主法律意识淡薄,
对水土保持法律法规重视不够,仅把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
批作为项目落地的一道程序性手续,在办理水土保持方案
批复文件后,将水土保持方案束之高阁,没有严格执行水
土保持方案内容,在项目的地点、规模等发生变化后,不
会主动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。该案对警醒生产建设
业主提高水土保持工作的认识具有重要意义,能够起到较好的普法宣传效果。